2022-01-26 19: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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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响水县慈善总会,英文名 Xiang Shui Chau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XS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符合时代特征的社会道德风尚,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困难群众,推进境内外合作,发展慈善事业,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响水县民政局,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响水县双园路县委老干部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集善款。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在抗灾救灾中牺牲和伤残人员及家属。
(三)慈善救助。开展尊老、扶孤、扶贫、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四)公益援助。支持和推动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推动县内慈善组织的互动和协作,加强同国际间、境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整合慈善资源,促进我县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实体机构。
(七)组织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
(八)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九)义工服务。发展慈善义工队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义工服务活动。
(十)学习培训。开展学习培训活动,组织慈善工作者学习慈善专业知识,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慈善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推荐发展本会会员;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会面向社会,吸收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业家、艺术家、道德模范、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加入本会。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或为本会发展基金捐款达一定数额的个人和单位,为本会永久会员,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事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称号;
(十一)成立秘书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正常工作;
(十二)讨论和确定本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十三)制定和修改慈善会基金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一)对本会慈善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二)对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对本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分支机构及部门以上的负责人履行本会职务时执行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并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含社会福利基金);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增值收入,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慈善基金。资金来源:
(一)政府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社会各界的捐款(含社会福利基金);
(三)国际慈善组织、港澳台和海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来源为创始资金增值部分会费、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出一定的比例作为项目工作经费。基金用途:主要用于从事各项慈善性助困项目,资助本县慈善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组织各种慈善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扶贫项目;
(四)突发性的赈灾济难项目;
(五)关注孤老残障、扶贫济困、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建设等慈善公益项目;
(六)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项目;
(七)支持环境保护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县民政局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按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实施规范化管理,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及捐赠人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